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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陈康金、姜小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陈康金,姜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273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88号一层、二层。代表人:陈建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海虹,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康金。被告:姜小燕。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诉被告陈康金、姜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陈康金、姜小燕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338137.48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康金、姜小燕的银行存款1338137.4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