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孙某,男,1991年12月20日生,身份证号:130323199112201028,汉族,现住抚宁县茶棚乡茹各庄。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