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孙某某,农民。被告未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