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韦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韦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侯爱国,全椒县石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世民,全椒县石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