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诉被告陆忠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陆忠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经营人:朱振山,满族,个体,地址:绥中县。被告陆忠良,男,个体,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诉被告陆忠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