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2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窜至本区前川百兴街35号“韵达快递”门店前,盗得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2,050元的“圣宝龙”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骑至本区二龙潭公园路口处。同日15时许,徐某在二龙潭公园附近发现其被盗电动车,并自行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