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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赵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华,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华。被执行人赵辉。陈光华与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熟兴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赵辉支付原告陈光华货款50000元,于2014年9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各履行5000元,2015年1月至10月每月月底前各履行2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每月月底前各履行1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陈光华指定银行卡(户名:陈光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408795998777);二、如被告赵辉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陈光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赵辉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陈光华有权按照总额52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光华负担350元,被告赵辉负担200元并直接给付原告陈光华(已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兴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