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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钱小雷与鲍桂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雷,鲍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钱小雷,男,1980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鲍桂平,男,1981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钱小雷与被执行人鲍桂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鲍桂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618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