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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严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771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泰和花园一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