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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代军代理审判员  阮小琴人民陪审员  龚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