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录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02号罪犯黄录,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作出(1998)张市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作出(1998)冀刑一核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录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