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张富才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43号罪犯张富才,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1983年10月29日,罪犯张富才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4年8月4日刑满释放。本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自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富才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余二被告承担连带民赔43186.79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自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张富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富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富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富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2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