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鸣与被告石黎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鸣,石黎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慧鸣,住上海市。被告石黎华,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慧鸣诉被告石黎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亦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慧鸣、被告石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京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慧鸣诉称,被告租赁居住在XXX路XXX弄XXX号二楼,原告系被告楼下邻居。2014年8月,被告在二楼亭子间内部改建卫生间,安装了淋浴、热水器、面盆、马桶。被告擅自改建卫生间,破坏房屋原始结构,给原告生活带来漏水隐患。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本市静安区XXX路XXX弄XXX号二楼亭子间内的卫生设备,包括淋浴房、面盆、马桶及附属进排水管道;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黎华辩称,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均不予同意。2014年4月,被告购买XXX路XXX弄XXX号二楼房屋,于2014年8月对二楼亭子间进行装修,当时二楼亭子间内已经安装了面盆,被告只是将原先进水管、排水管更换了新管,安装了一个封闭的淋浴器,底盘不与房间地面接触。被告并没有安装马桶。被告安装淋浴器的行为对原告不存在影响,原告不享有诉权。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承租本市XXX路XXX弄XXX号底层前间、底层后间、底层卫生间、天井。被告承租本市XXX路XXX弄XXX号二层前间、二层亭子间、二层西卫生间。原、被告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2014年7月,被告因置换建户。2014年8月,被告在其二层亭子间安装封闭式淋浴房一间,立式面盆一只,放置移动式坐便器一只。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等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居住房屋的功能结构有其特定性,特别是厨房、卫生间的布置有一定的规范性要求,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被告居住的房屋二层亭子间内并无房屋原始配置的给排水管道。被告在未安装排水设施的房间自行铺设给排水管道,会给相邻住户带来渗水隐患。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二层亭子间内的卫生设施淋浴房、面盆及相关附属设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拆除马桶的诉讼请求,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被告仅放置了移动式坐便器一只,并非安装在房屋内的固定设施,故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本市静安区XXX路XXX弄XXX号二层亭子间内的淋浴房、立式面盆及相应的进出水管道;二、原告刘慧鸣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石黎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亦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锋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五)恢复原状;……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