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甲、汪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汪某甲被告汪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甲、汪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谈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