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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莲芝诉李虎、李二虎、李侠、李芳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李某某,李x,李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田某,女。委托代理人田佰成,男。被告李某,男。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海云,女。被告李x,女。被告李xx,女。田某诉李某、李某某、李x、李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志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李x、李xx及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告已年迈体弱,常年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在无法生活的情况下,几经多方调解,没有解决原告的赡养问题,导致原告现在无处可归,无饭可吃,有病无处医治,子女几人无人赡养以及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子女个个家庭富裕,生活条件都很好,可都以各种理由来推辞,而不赡养80多岁的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子女履行赡养义务;2、子女对原告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户口本一份,证明身份情况;2、赡养母亲协议书一份,证明赡养曾达成协议;3、原告自述材料一份,证明家庭及原告赡养情况。被告李某辩称,家里原说事他管父亲,母亲由老三管,2003年父亲去世,母亲跟老三住了十年,后来因老三身体不好,通过舅说事由二虎管母亲,在后来二虎提出四个人轮流管老人,一年已轮完,现到今年5月1日应由李x管老人,但没人管,5月10日他将母亲送到舅家。母亲在他家时他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关于后面赡养由法院判。老人愿意到养老院,他同意。被告李某某辩称,他们姊妹四人达成赡养协议,现在没有轮到他管老人。他不同意让老人住女子家,老人不愿让他管,可以由老大管,他出费用。被告李x辩称,2015年正月初四她去她哥李某家看母亲,李某不让进他家,现她不敢进李某家,应由李某把老人送到她家。分家时,李某管父亲,父亲病时,李某出门打工不在家,是其他姊妹在医院给老人出钱看病,父亲去世是老三办的后事,现在老三病了,李某应替老三管母亲。现在老人应由两个儿子具体赡养,她可以出抚养费。被告李xx辩称,她同意赡养老人。根据老人想住养老院的意思,她出一定赡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生育大儿子李某、大女儿李x、小女儿李xx、二儿子李某某,三儿子李三虎共姊妹五人。2003年原告老伴去世后,原告与三儿子李三虎一同生活至2012年时,李三虎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随后原告的赡养经协商由李某某赡养,在2014年4月25日再次协商达成由李某、李某某、李x、李xx四人轮流接原告到各自家中赡养,2015年5月1日被告李某按协议赡养轮换时间到期后,无人继续赡养原告,2015年5月10日李某将原告送到原告弟弟田佰成家至2015年5月27日法院开庭姊妹四人无人接原告回家照顾。庭审中,原告不同意轮养协议,诉称子女接不上她就没有饭吃,也不到被告李某某家,原告要求去养老院,由各被告承担养老费用,李某、李xx表示同意原告住养老院,费用四人平摊,李某某不同意让原告住养老院,由李某管原告,他出钱,不能让李x、李xx轮流管,李x同意李某某的意见,她出费用但钱太多出不起。庭审结束后,法庭让四个子女接原告回家,各自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接原告。在法庭主持下,暂由李某将原告安排住处找人照顾,每人每月出赡养费700元,至判决生效之日。另查明,原告没有自己的住房,四被告均同意不让李三虎承担原告赡养费用。原告有两张老年卡,每月分别为50元和60元。2014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252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时应根据需要对老人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予以照顾,精神上予以慰藉。现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其晚年生活需要子女照管。庭审中各个子女均称自己照顾老人有困难,根据原告实际情况,应有人照顾其生活,故应为原告雇请保姆,保姆工资依据当地保姆市场行情确定每月1000元。原告的日常开销及生活费,根据2014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252元,确定为每月604元,保姆的生活费每月506元,因原告每月有110元收入,除去该收入,其余费用由四被告按份负担。由于原告三儿子身体有病,原告及四被告均同意李三虎不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住处,考虑实际情况即风俗应由两个儿子给原告保留一间住房,在二个儿子家轮流居住及由儿子照管,子女定期探望老人。原告以后的医疗费,根据实际支出,各被告应按份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李某某、李x、李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的5日前各支付田某每月生活费、保姆费共计500元;二、李某、李某某应给田某保留一间住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田某按每两个月一次轮流在被告李某、李某某处居住(先从李某处开始),居住期间由李某、李某某各自照管;三、田某以后的医疗费,从2015年6月起,按其实际支出,由李某、李某某、李x、李xx按各四分之一负担;四、李某某、李x、李xx2015年5月27日已出的赡养费在判决生效后予以折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按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志翔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