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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皮传呈与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皮传呈,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33号申请人:皮传呈,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2号。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申请人皮传呈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日油1号”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皮传呈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日油1号”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0000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培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