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小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49号起诉人:吴小妹。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吴小妹的行政起诉状,诉状请求:⒈依法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小妹的司法拘留决定;⒉公开庭审录像;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小妹进行书面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争议。本案中,对吴小妹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机关系审判机关,并非行政机关。故吴小妹诉请所涉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小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邵秋玲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越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