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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宫建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宫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