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宫建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对宫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