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志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伟,李联正,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玉华,崔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27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被执行人李联正。第三人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殿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崔玉华。第三人崔卫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伟与被执行人李联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向上述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玉华、崔卫军在其向被执行人李联正应履行的到期债务中的292万元范围内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