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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源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潘德祥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11号被执行人潘德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潘德祥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江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11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孙增年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志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