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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法执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德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宏兴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东洲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宏兴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东洲分公司,德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XX,王加华,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郭玉宽,郝俊荣,郭斌,李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35-2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振鲁,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兴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磊,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东洲分公司。负责人:井春亭,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江。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王加华。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东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玉宽,1962年4月14日。被执行人:郝俊荣,1962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郭斌,1984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李扬,1984年9月16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众信执字第7、8、9、10、11、17号执行证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一宗和五套房产予以解封用于抵押贷款,待贷款发放后用于偿还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陵城区陵州路北侧,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11)第0012**号,地号为3714210010031008868,面积为510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坐落于新河路以南,华润路以西,地号为G8-211-126、新河商城A1号楼1-2层沿街门市1#、12#、3#、4#、5#五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