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成林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761号罪犯刘成林,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宜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林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49657.9元。2013年7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成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52.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成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