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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双桥区宝利物资配送中心与承德嘉和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桥区宝利物资配送中心,承德嘉和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双桥区宝利物资配送中心。经营者李清宝。委托代理人亢艳秋,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嘉和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宏业,职务经理。原告双桥区宝利物资配送中心与被告承德嘉和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桥区宝利物资配送中心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