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7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常宇与顾烈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宇,顾烈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7200号原告常宇,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顾烈根,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宇与被告顾烈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宇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宇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