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段某某,又名段昆鹏,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庙乡仲集村***号。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段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