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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温建红与刘伟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建红,刘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温建红,女。被执行人:刘伟权,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建红与被执行人刘伟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刘伟权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共计4200元。但被执行人刘伟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建红与被执行人刘伟权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建红与被执行人刘伟权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1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成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