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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裴某,男。被告周某,女。原告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对于彼此的性格,生活理念等不是很了解,导致双方婚后矛盾不断。新婚开始,双方就闹矛盾,被告经常以原告不能满足其物质需求为借口吵闹,甚至无端谩骂原告的父母。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原告尽量不让被告有所负担,大部分家务都由原告承担,为的是让被告意识到原告对家庭的付出,能让其有所改变。但是,被告依旧不依不饶,经常以各种理由吵闹,被告对原告谩骂,多次在原告脸上扇耳光,或是将脸上、脖子上抓破,让原告在精神上倍受打击。2014年9月6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经过这一年半的短暂生活,原告才意识到自己不能满足被告的物质要求,根据《婚姻法》之规定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是自由恋爱,双方生活背景相似。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新婚的时候感情也很好。家务活都是双方共同承担。被告从来都对原告父母一直很尊重,从来没有谩骂的现象。被告并没有对物质有高要求。原、被告是有一些矛盾但都是一些特别小的问题,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13年3月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11月7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1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身份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对夫妻感情和好不宜,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对其婚姻现状应冷静深思,只要双方之间能抱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裴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