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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秀芬与孟强、李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芬,孟强,李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李秀芬,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玥,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霞,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芬与被告孟强、李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孟强已将本案所涉款项给付原告李秀芬,原告李秀芬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芬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财产保全费490元,共计973元,由原告李秀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