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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洋县种猪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芳,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怀仁,男,汉族,系被告周某某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