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洋县种猪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芳,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怀仁,男,汉族,系被告周某某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