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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农行与李加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李加福,孔卫东,王继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4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560号。负责人:董兆喜,行长。被告:李加福。被告:孔卫东。被告:王继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告李加福、孔卫东、王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计39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0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