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燕钦与何希云、方向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燕钦,何希云,方向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燕钦,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希云,女,194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向新,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代表人朱前向,总经理。上诉人林燕钦因与被上诉人何希云、方向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燕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燕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