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韩春粉与王佩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韩某某,女,成年,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