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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韩春粉与王佩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韩某某,女,成年,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