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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姜智国诉王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姜智国,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被告王德柱,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智国诉被告王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智国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智国负担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