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玲申请执行杨江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玲,杨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田玲,女,1972年2月21日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江梅,女,1981年3月13日生,布依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关押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田玲申请执行杨江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际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