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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曲某某(一)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曲某某(一),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曲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某某(一)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曲某某(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24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新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