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雷兑田与马康栓、马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兑田,马康栓,马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雷兑田,男,1947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马康栓,男,47岁,汉族。被告马春明,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兑田与被告马康栓、马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兑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