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项祖潘与XX敏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祖潘,XX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保字第4号提请人:金华仲裁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体育街101号。申请人项祖潘。被申请人XX敏。提请人金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项祖潘与被申请人XX敏关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29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兰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项祖潘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XX敏(共有人欧阳玉)名下的位于涌金广场A幢707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56**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5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龚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