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36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时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侯东来、人民陪审员丛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育。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二、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及某乡公安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及时间。三、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3页,证明原告及子女情况。经审查,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黄耀云介绍相识,于2004年8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3月7日生一女某某,于2007年7月23日生一子某某某(现均随原告一居生活),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育。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坚持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其子女现在原告处,原告要求抚育,应由原告抚育。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某某某、婚生女某某由原告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时东代理审判员 侯东来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