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温xx与被告李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x,李x,王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温xx,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系李x叔叔),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与被告李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xx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