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吕军伟与曾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伟,曾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吕军伟,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被告曾连军,男,1964年6月9日出生。原告吕军伟诉被告曾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军伟、被告曾连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8日,被告因购猪和猪饲料,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借期一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原告2万元,剩余本金被告一直未归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原告现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没有还款能力。已经支付原告过3、4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借款合同一份,内容载明:“借款人曾连军出借人吕军伟借款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约定偿还日期2014年10月8日逾期未还每天收取千分之二滞纳金担保人陈洋子出借人吕军伟2014年9月8日”。证明被告借原告20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曾连军借原告吕军伟20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原告认可被告归还20000元,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军伟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曾连军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