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郑灿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郑灿培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原告:李俊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委托代理人:李志纯,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灿培,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25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诉被告郑灿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郑灿培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XXX的房产(权证号码X**),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并由担保人珠海市商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灿培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XXX的房产(权证号码X**),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原告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