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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凤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朝雄、杨鑫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朝雄,杨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凤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凤凰县沱江镇凤凰路。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朝雄,男,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杨鑫,男,住凤凰县沱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朝雄、杨鑫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龙朝雄在异地服刑,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龙朝雄具体服刑地址,本院无法进行送达,现原告于2015��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依法免于收取。审 判 长  董贵方审 判 员  吴小平人民陪审员  龙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