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建升与武威市华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升,武威市华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如太,金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升,男,193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甘泉巷**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武威市华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共和街***号。法定代表人金如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如太,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一时代地中海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金生虎,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一时代地中海花园*号楼*单元***室,系被执行人金如太之子。本院于2015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建升与被执行人武威市华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如太、金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升与被执行人金如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伯荣审判员 夏忠堂审判员 马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雪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