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不能履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妻子孙某某(身份证号2112251969XXXX1223)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6023370062XXXX2759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62284821801XXXX3613账户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妻子孙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6023370062XXXX2759账户存款50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妻子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62284821801XXXX3613账户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