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立民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文贤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立民终字第103号上诉人梁文贤。上诉人梁文贤因诉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立民初字第28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文贤起诉主张原国有企业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改制为民营企业时,利用手中权力暗箱操作与原国有企业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将起诉人等股东的30%股权转让给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该股权转让无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起诉人持有国有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改制后的民营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有效,并享有30%之一的比例(或与原国有同等比例)。因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系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引起的纠纷,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梁文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梁文贤上诉称,上诉人的股权是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改制时上诉人投资的合法财产,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工会主席未经上诉人授权私下转卖无效。上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资格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5)港北立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其持有原国有企业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二次改制时被公司工会私下转让给改制后的公司,该转让行为无效,诉请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由于该纠纷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祝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