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武青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青,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武青,男,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现住左云县酸茨河村。委托代理人侯鹏飞,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左云县小京庄乡酸茨河村。法定代表人武海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青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青以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调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青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青负担。审 判 长 刘 炜审 判 员 郑守军人民陪审员 白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