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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地华诉黎大兵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地华,黎大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7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地华。委托代理人程思焱,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大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地华诉被告黎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地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地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杰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