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敬如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敬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敬如,女,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五河县。被告人苏敬如因涉嫌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敬如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敬如及其辩护人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1、2012年1月,被告人苏敬如以其认识公、检、法相关领导,能通过上述领导将涉嫌强奸罪的杨某某无罪释放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胡某甲共计16万余元。2、2012年11月,被告人苏敬如以其与分管卫生工作的五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某乙是姨姐妹关系,县卫生局有八个调动名额、能通过与丁某乙的关系将刘某乙从五河县武桥镇卫生院调动到五河县城为由,骗取刘某乙2万元。3、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苏敬如以其有能力揽下五河县图书馆下水道工程并转包给刘某丙、该工程需要保证金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刘某丙共计9万元。4、2013年6月,被告人苏敬如以五河县公安局局长高某是其表兄弟、能通过与高某的关系将邓某丁的儿子招聘到五河县公安局交警队为由,骗取邓某丁23000元。5、201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苏敬如以其认识信用社领导能够帮王某乙办到贷款、办贷款需要给多名信用社主任送礼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乙共计3万余元。6、2013年9月,被告人苏敬如以五河县医院院长丁某甲是其亲戚,能够通过与丁某甲的关系将韩某甲女儿朱某某从县医院实习护士转为在编护士为由,骗取韩某甲2万元。7、2014年4月,被告人苏敬如以其在五河县民政局、五河县残联、五河县城关镇政府有亲戚,能通过上述关系为杨某某办理大病救助及升级残疾证需要送礼为由,骗取杨某某6000余元及两条中华烟。综上,被告人苏敬如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9万余元。二、招摇撞骗犯罪2014年6月,被告人苏敬如以五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某乙的名义打电话给五河县城关镇张庙村书记张某、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书记邓某丙、五河县武桥镇人大主席刘某甲等人,称丁某乙的“亲戚”苏敬如欠刘某丙的钱,要求上述人员通过社会关系找刘某丙调解以期暂缓还钱、到五河县公安局撤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敬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敬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敬如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前科证明、通话记录、被告人苏敬如与陈永康的电话录音、被告人苏敬如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邓某丁、刘某乙、王某乙、丁某乙的人的陈述、证人董某、孙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被告人苏敬如辩解称,对指控的第1起事实,认为其中的10万元是用来替他们办事的,另6万元是借的,后来还了2万;对指控的第2起,认为没有骗刘某乙的2万元,也不认识刘某乙;对指控的第3起,认为没有拿骗刘某丙的钱,是借刘某丙的9万元,已归还了,还有1万8千的利息;对指控的第5起,认为没有拿王某乙的3万元;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第1、2、5起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指控的第3起,被告人只是借钱的,并且本息同时归还的;被告人没有冒充身份,也没有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退还了部分款项,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1、2012年1月,被告人苏敬如以其认识公、检、法相关领导,能通过上述领导将涉嫌强奸罪的杨某某无罪释放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胡某甲共计1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苏敬如的供述,承认自己先后从胡某甲那里收到16万元,辩称其中10万元用于为胡某甲的小孩舅找人办事的花费,另6万元是借胡某甲的钱。(2)、受害人胡某甲的证言,苏敬如说自己能认识人,只要10万块就能把他小孩舅放出来,他先后给了苏敬如三次钱,第一次6万,第二、三次都是5万,共计16万元。但他小孩舅没有提前出来,直到刑满释放才出来。(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丈夫胡某甲通过陈某某认识了苏敬如的,苏敬如说能够认识相关人员把她哥放出来,先后给了苏敬如16万元,结果她哥直到刑满释放才出来。(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小名字叫中华子,别人也叫他陈某某,胡某甲通过他认识苏敬如的,苏敬如帮胡某甲找人办胡某甲小孩舅的事,他知道,但不知道苏敬如收胡某甲的钱;胡某甲自己缺钱还要借贷款,不可能再借钱给苏敬如。(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妹婿胡某甲说遇到一个女的,将可以把他弟弟弄出来,后来他和胡某甲一起去见了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说花点钱就可以把他弟弟弄出来,并说事情办不好会把钱退出来的,后来听胡某甲说先后花了十几万块,人也没出来。(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后来知道他家属苏敬如收了胡某甲的钱,但事情没有办成,胡某甲找苏敬如要钱,他让苏敬如退钱的,苏敬如退了2万元给胡某甲的。同时证实苏敬如与副县长丁某乙没有亲属关系。(7)、收条、银行回单,证实苏敬如收到胡某甲钱的事实。2、2013年6月,被告人苏敬如以五河县公安局局长高某是其表兄弟,能通过与高某的关系将邓某丁的儿子招聘到五河县公安局交警队为由,骗取邓某丁2.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苏敬如的供述,承认自己骗取邓某丁2.3万,但辩解已归还9500元。(2)、受害人邓某丁的陈述,证实苏敬如自称自己与五河公安局局长高某是老表,可以帮他儿子邓某甲招聘到交警队上班,先后向他要了2.3万余元,说是用于请客、送礼,结果一直就没有消息,后来向苏敬如要钱时,苏敬如才给了4500元。(3)、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的证言,证实苏敬如自称自己与五河县公安局局长高某是老表,能帮邓某甲招聘到交警队上班,向他们要了2.3万元,说是用于请客、送礼。(4)、证人高某证实,自己不认识叫苏敬如的人。3、2013年9月,被告人苏敬如以五河县医院院长丁某甲是其亲戚,能够通过与丁某甲的关系将韩某甲女儿朱某某从县医院实习护士转为在编护士为由,骗取韩某甲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苏敬如的供述,承认谎称自己与县医院院长丁某甲是亲戚,可以帮韩某甲的女儿朱某某搞护士编制转正,并收取韩某甲2万元。(2)、受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实通过王某乙认识苏敬如的,苏敬如自称与丁某甲是亲戚,可以搞到护士的编制,苏敬如收了她2万元,但一直就没有消息,后来才知道被骗了。(3)、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不认识叫苏敬如的人,更没有这个亲戚。(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苏敬如自称与县医院院长是亲戚,可以帮韩某甲的女儿朱某某在县医院的实习护士转为正式编制,但需要2.5万元,韩某甲说没有那么多的钱,只有2万,后苏敬如让她儿子开车,陪韩某甲到银行取了2万元,后来不放心,韩某甲让苏敬如打的条子。(5)、收条,证实苏敬如收了韩某甲的2万元。4、2014年4月,被告人苏敬如以其在五河县民政局、五河县残联、五河县城关镇政府有亲戚,能通过上述关系为杨某某办理大病救助及升级残疾证需要送礼为由,骗取杨某某6000余元及两条中华烟。综上,被告人苏敬如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苏敬如的供述,承认谎称自己的亲戚是管大病救助的,可以帮杨某某办大病救助,杨某某先后给了她6000元和两条中华烟。(2)、受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苏敬如自称有亲戚是管大病救助的“头子”,她可以帮助办理大病救助,每月可以领到8000元的大病救助款,但办事要打点,她先后给了苏敬如6000元和两条中华烟,但大病救助名单上没有她的名字。(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苏敬如说可以帮她妈办理大病救助,先后给了苏敬如6000元和两条中华烟,但后来到城关镇去查了,根本就没有人帮她母亲办过。(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没有人找他给杨某某办理残疾补助。二、招摇撞骗犯罪2014年6月,被告人苏敬如以五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丁某乙的名义打电话给五河县城关镇张庙村书记张某、五河县武桥镇周湖村书记邓某丙、五河县武桥镇人大主席刘某甲等人,称丁某乙的“亲戚”苏敬如欠刘某丙的钱,要求上述人员通过社会关系找刘某丙调解以期暂缓还钱、到五河县公安局撤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丁某乙的陈述,证实有人冒充她给五河县武桥镇的人大主席刘某甲等人打电话,要求他们通过关系找刘某丙调解,让苏敬如暂缓还钱。(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一个女的冒充丁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找刘某丙调解一下,让一个姓苏的女的暂缓还刘某丙的钱。后来找到刘某丙时,发现给他打电话自称是丁县长的那个人的电话号码与刘某丙手机里的那个姓苏的号码一样,才发现自己被骗了。(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苏敬如打电话给她,问是否认识张某,并让她找张某说说好话。苏敬如与张某有什么矛盾,她没有具有问,后来遇见张某时,张某说被苏敬如骗惨了。(4)、证人邓某丙的证言,证实苏敬如冒充丁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找刘某丙暂缓向苏敬如要钱,并且张某也给他打电话说是丁某乙让张某找他来调解这事的。后来他们发现自称丁某乙的那个女的用的手机号码就是苏敬如的。(5)、被告人苏敬如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号码查询结果、通话记录、五河低保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敬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敬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苏敬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苏敬如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敬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苏敬如诈骗刘某乙的2万元的事实,因只有姜某一人的陈述说钱给了苏敬如,其他证人只是听姜某的陈述说钱给了苏敬如,而被告人对该项事实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没有出示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指控骗取刘某丙的9万元的事实,因苏敬如收刘某丙的钱是用于拿下工程的经费,其受益是在工程完工后的分红,并且双方也言明拿不下工程算借款并要支付利息,苏敬如在后来冒充他人找刘某丙调解也只是暂缓还钱,苏敬如归还钱时本息一起归还的,因此对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指控骗取王某乙的3万元的事实,因只有受害人王某乙一人指控,被告人苏敬如也否认有骗取王某乙的财物的行为,且被告人苏敬如与王某乙存在民事纠纷,故对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只收胡某甲10万元,另6万元是借款的辩解及辩护观点,经查胡某甲认识苏敬如就是通过陈某来五河找人办贷款认识的,说明胡某甲资金紧张,其没有能力再借钱给苏敬如,苏敬如虚构认识相关人员可以将杨某某提前释放的事实骗取胡某甲等人的信任,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诈骗的行为,并且诈骗行为已实施终了,因此被告人苏敬如的辩解不成立,辩护人的该项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敬如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苏敬如退回部分赃款,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敬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苏敬如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敬如返还骗取的各被害人的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曦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许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