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建林与田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高建林,男。被告:田录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林与被告田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林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田录明已向其付清劳务报酬24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林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建林负担。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