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多白、久扎、羊桑、化青、彭措、索太、才加、仁增桑毛、子科、俄布、才刚、努巴、许宗禄、文昌保诉都兰县人民政府、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白,久扎,羊桑,化青,彭措,索太,才加,仁增桑毛,子科,俄布,才刚,努巴,许宗禄,文昌保,都兰县人民政府,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多白,男,1958年4月6日出生,藏族。原告久扎,男,1944年4月5日出生,藏族。原告羊桑,男,1981年4月5日出生,藏族。原告化青,男,1956年4月8日出生,藏族。原告彭措,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藏族。原告索太,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藏族。原告才加,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藏族。原告仁增桑毛,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藏族。原告子科,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藏族。原告俄布,男,1954年3月8日出生,藏族。原告才刚,女,1981年2月1日出生,藏族。原告努巴,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藏族。原告许宗禄,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文昌保,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藏族。以上十四名原告委托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永安。被告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刘炳勤。以上十四名原告委托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永安。被告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刘炳勤。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丛金祥,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多白、久扎、羊桑、化青、彭措、索太、才加、仁增桑毛、子科、俄布、才刚、努巴、许宗禄、文昌保诉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昌保于2015年5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昌保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文昌保撤回对被告都兰县人民政府、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84元由原告文昌保负担。审 判 长 尖 措审 判 员 邢 昌人民陪审员 张 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道尔吉措 来自: